
潔凈級別:百級、千級、10萬級
建筑面積:8300平方米
項目地址:深圳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暖通空調及凈化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43)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清華大學、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北京建筑大學、重慶大學、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曼瑞德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大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恒嘉環??萍加邢薰?、廣東松下環境系統有限公司、上海蘭舍空氣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電精科技有限公司、科德寶·寶翎無紡布(蘇州)有限公司、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申菱環境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風神空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寶源凈化有限公司、遠大潔凈空氣科技有限公司、賀氏(蘇州)特殊材料有限公司、寧波東大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美埃(中國)環境凈化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樓宇設備科技(無錫)有限公司、安徽賓肯電氣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綠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環都人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亞都環??萍加邢薰?、德州艾荷過濾設備有限公司、上海勝潔空氣凈化設備有限公司、東莞市宇潔新材料有限公司、寧波艾普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愛芯環保科技(廈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新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愛迪士(上海)室內空氣技術有限公司、愛優特空氣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澤風凈化設備有限公司、重慶海潤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路賓、孫峙峰、徐昭煒、馮昕、張寅平、李景廣、呂錫芳、高巖、丁勇、謝小保、張良焊、曹國慶、李劍東、張彥國、王志勇、孟沖、石瑩、陳巍、張建強、倪棕、章佳榮、朱偉、宋昆華、張曉俊、劉煜、潘展華、丁歡慶、楊云濤、胡杰、肖軼群、邵安春、陳玲、祁飛、王飛、齊政新、孟東暉、劉東方、張勇、楊全輝、王寶柱、孔盛、鐘喜生、史洪濤、駱千莎、楊浩、張國慶、劉新海、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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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風系統用空氣凈化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標記、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通風和空調系統用空氣凈化裝置的生產和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019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包裝通則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 4706.1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3306 標牌
GB/T 13554 高效空氣過濾器
GB/T 14295 空氣過濾器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 21087 空氣-空氣能量回收裝置
GB 21551.3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凈化功能 空氣凈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50243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JJG 846
粉塵濃度測量儀
WS/T 367 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
消毒技術規范(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通風系統用空氣凈化裝置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對通風系統空氣中的空氣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裝置。
3.2
空氣污染物 air
pollutants
空氣中對人體或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物質。包括顆粒物、氣態污染物、微生物等污染物。
3.3
可吸入顆粒物(粒徑小于或等于10μm)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PM10)
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或等于10μm的顆粒物。
3.4
細顆粒物(粒徑小于或等于2.5μm)
fine particulate
matter(PM2.5)
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或等于2.5μm的顆粒物。
3.5
額定風量 rated
air flow
在規定狀態下,空氣凈化裝置單位時間內設計處理的風量。
3.6
凈化效率 cleaning
efficiency
空氣凈化裝置在額定風量下,對空氣污染物的一次通過去除能力。即空氣凈化裝置入口、出口空氣中污染物濃度之差與入口空氣中污染物濃度之比。
3.7
初阻力
initial
resistance
初始狀態下,無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在額定風量下運行時,空氣凈化裝置的靜壓損失。
3.8
終阻力
final
resistance
在額定風量下,空氣凈化裝置由于捕集標準人工塵而使其阻力上升并達到的規定值。表征阻隔式無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性能的指標。
3.9
容塵量
dust holding
capacity
在額定風量下,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終阻力時所捕集的標準人工塵總質量。表征阻隔式無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性能的指標。
3.10
額定功率
rated power
初始狀態下,空氣凈化裝置在額定風量、風壓下工作時的輸入功率。
3.11
凈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有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在額定風量、風壓下工作時,潔凈通風量與額定功率之比。
注:潔凈通風量為額定風量與凈化效率的乘積。
4 分類與標記
4.1
分類
4.1.1
按作用對象分類
空氣凈化裝置按作用對象分類,可分為顆粒物型、氣態污染物型和微生物型,代號分別為KL、QT、WS。
4.1.2
按凈化效率分類
4.1.2.1 按空氣凈化裝置對顆粒物的凈化效率分類,可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A級最高。
4.1.2.2
按空氣凈化裝置對氣態污染物的凈化效率分類,可分為A級、B級和C級,A級最高。
4.1.2.3
按空氣凈化裝置對微生物的凈化效率分類,可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A級最高。
4.1.3
按有無風機分類
空氣凈化裝置按有無自帶風機分類,可分為無動力型和有動力型,代號分別為WD和YD。
4.2
標記
空氣凈化裝置的標記方式如下:
示例1:
凈化效率A級,額定風量為1500m3/h的無動力型顆粒物型空氣凈化裝置,其標記為:TKJ(KLA)1500WD。
示例2:
凈化效率B級,額定風量為1000m3/h的有動力型氣態污染物型空氣凈化裝置,其標記為:TKJ(QTB)1000YD。
示例3:
顆粒物凈化效率A級,氣態污染物凈化效率B級,微生物凈化效率C級,額定風量1500m3/h的無動力型復合型空氣凈化裝置,其標記為:TKJ(KLA/QTB/WSC)1500WD。
5 一般要求
5.1
基本規定
5.1.1 空氣凈化裝置單相額定電壓不應大于250V,三相額定電壓不應大于480V,額定頻率應為50Hz。
5.1.2
空氣凈化裝置應設置斷電保護措施,保證在打開裝置進行維修或維護時,其內部裝置能夠斷電。
5.1.3 空氣凈化裝置防觸電保護應符合GB
4706.1的有關規定。
5.1.4 空氣凈化裝置環保及防火性能應符合所應用環境的要求。
5.2
材料
空氣凈化裝置中采用的濾料、粘結劑、密封膠、密封墊、防護網和邊框等材料應符合GB/T 14295和GB/T
13554的有關規定。
5.3 結構
5.3.1
框架或支撐體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應能承受安裝、運行和維修時所需重量和壓力。
5.3.2
框架與裝置模塊之間、模塊與模塊之間應密封。
5.3.3 空氣凈化裝置的可清潔、可更換部件應拆裝方便。
6 要求
6.1
外觀
6.1.1 空氣凈化裝置表面應光潔平整,無劃痕、銹斑、壓痕和損傷。
6.1.2
噴涂層應均勻,無流痕、氣泡和剝落現象。
6.1.3
零部件應緊固、無松動,濾料、分隔物、防護網等部件不應變形,密封墊不應松脫。
6.1.4
框架、支撐體等材料不應凹凸、扭曲或破損,外形應完好。
6.1.5 說明功能的文字和圖形符號標志應正確、清晰、端正、牢固。
6.1.6
裝置外殼應標明電氣安全警示及電氣端子接線圖。
6.2
凈化效率
初始狀態下,空氣凈化裝置額定風量時對空氣污染物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實測值不應小于標稱值的95%。
表1 空氣凈化裝置額定風量下各種空氣污染物的凈化效率 %
6.3
阻力
對于無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其額定風量下的初阻力實測值不應大于標稱值的110%。
6.4
風量
對于有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在額定機外靜壓下,風量實測值不應小于標稱值的95%。
6.5
機外靜壓
對于有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在額定風量下,機外靜壓實測值不應小于標稱值的90%。
6.6
額定功率
對于標稱值不大于30W的空氣凈化裝置,實測值不應大于標稱值的120%;對于標稱值大于30W的空氣凈化裝置,實測值不應大于標稱值的110%。
6.7
凈化能效
有動力型空氣凈化裝置凈化能效實測值不應小于標稱值的90%。
6.8
噪聲
空氣凈化裝置機外噪聲實測值不應大于標稱值。
6.9
容塵量
若空氣凈化裝置有容塵量指標,應給出積塵量與阻力關系曲線,且實測值不應小于標稱值的90%。
6.10
臭氧濃度增加量
當空氣凈化裝置在工作狀態下產生臭氧時,應給出額定風量下的臭氧濃度增加量,且應符合GB
21551.3的有關規定。臭氧濃度增加量實測值不應高于標稱值。
6.11
紫外線泄漏量
當空氣凈化裝置含有紫外線燈管時,距裝置邊框周圍30cm處的紫外線泄漏量不應大于5μW/cm2。紫外線泄漏量實測值不應高于標稱值。
6.12
電氣安全
6.12.1 絕緣電阻:冷態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MΩ。
6.12.2 電氣強度:應無擊穿。
6.12.3
泄漏電流:裝置外露金屬部分和電源線間的泄漏電流值應符合GB 4706.1的有關規定。
6.12.4
接地電阻:裝置在明顯位置應有接地標識,接地端子和接地觸點不應連接到中性接線端子。接地端子或接地觸點與易觸及金屬部件之間的電阻值不應大于0.1Ω。
6.13
清潔
可清潔的空氣凈化裝置,其清潔方法應簡單可行,且應給出清潔后凈化效率及阻力。經清潔后,凈化效率不應低于標稱值的85%,阻力不應高于標稱值的1.5倍。
7 試驗方法
7.1
外觀
應用目測法檢查。
7.2 凈化效率
7.2.1
PM2.5凈化效率
空氣凈化裝置的PM2.5凈化效率應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諝鈨艋b置在工程現場的PM2.5實際凈化效率宜參照附錄B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PM10凈化效率宜參照附錄A和附錄B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2.2
氣態污染物凈化效率
氣態污染物凈化效率應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2.3
微生物凈化效率
微生物凈化效率應按附錄D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3 阻力
阻力應按GB/T
1429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4 風量
風量應按GB/T 21087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5
機外靜壓
機外靜壓應按GB/T 21087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6 額定功率
額定功率應按GB/T
21087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7 凈化能效
凈化能效應按式(1)計算:
式中:
η——凈化能效,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瓦,[m3/(h·W)];
E——凈化效率,應按7.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Q——風量,應按7.4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W——額定功率,應按7.6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8
噪聲
噪聲應按GB/T 21087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9 容塵量
容塵量應按GB/T
1429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10 臭氧濃度增加量
臭氧濃度增加量應按附錄F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11
紫外線泄漏量
紫外線泄漏量應按附錄F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12 電氣安全
7.12.1
絕緣電阻
在常溫、常濕條件下,用500V的絕緣電阻計測量空氣凈化裝置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部分之間的絕緣電阻(冷態)。
7.12.2
電氣強度
電氣強度應按GB 4706.1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12.3 泄漏電流
泄漏電流應按GB
4706.1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12.4 接地電阻
接地電阻應按GB
4706.1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13
清潔
當可清潔的空氣凈化裝置阻力或凈化效率達到設定值(或生產廠家給出的清潔條件)時,按生產廠家給出的清潔方法進行清潔,清潔后應按7.2和7.3規定的方法進行復檢。
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空氣凈化裝置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抽樣檢驗和型式檢驗。
8.2 出廠檢驗
8.2.1
空氣凈化裝置應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8.2.2 出廠檢驗應按表2的規定逐項進行。
表2 檢驗項目表
8.3
抽樣檢驗
8.3.1 空氣凈化裝置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樣品中隨機抽取,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方法應符合GB/T
2828.1的規定。
8.3.2 抽樣檢驗應按表2的規定逐項進行。
8.4 型式檢驗
8.4.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生產試制產品時;
b)
產品結構、制造工藝或材料等有重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超過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8.4.2
型式檢驗抽樣方法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樣品中隨機抽取,進行型式檢驗,抽樣方法應符合GB/T 2828.1的規定。
8.4.3
型式檢驗應按表2規定逐項進行。
8.5 判定原則
任意一項不合格,則為不合格產品,否則為合格產品。
9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標志
每臺裝置應在明顯位置固定標牌,標牌應符合GB/T 13306和GB 4706.45的有關規定,并應至少標有下列內容:
a)
生產廠家名稱、商標或標志;
b) 產品名稱、標記和型號;
c)
基本性能參數(外形尺寸、額定風量、額定功率、噪聲、臭氧濃度增加量、凈化效率、額定電壓等);
d) 出廠日期和出廠編號。
9.2
包裝
9.2.1 空氣凈化裝置應按GB/T 191和GB/T 1019的有關規定進行包裝。
9.2.2
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9.2.3 產品合格證內容應至少包括: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產品出廠編號;
c) 檢驗結論;
d) 檢驗員簽字或印章;
e) 檢驗日期。
9.2.4
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內容應至少包括: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工作原理;
c) 執行標準;
d)
主要技術參數;
e) 附件目錄;
f) 安裝說明和要求;
g) 使用說明、維修和保養注意事項。
9.3
運輸
空氣凈化裝置在運輸過程中不應碰撞、擠壓、拋扔和受到強烈的振動以及雨淋、受潮和曝曬。
9.4
貯存
空氣凈化裝置應貯存于干燥、通風、無腐蝕性及爆炸性氣體的庫房內,并應有防止產品磕碰的措施。氣態污染物型空氣凈化裝置,應密封保存。